(一)聘请原则
“客座教授”(Guest Professor)应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实际需要,按照“专业对口、学科对应”的原则进行。受聘专家应能够为学校事业发展作出实际贡献,能够在提高教学科研水平、推动教育对外开放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二)聘请条件
1.具有外国国籍或为我国港澳台居民。
2.对华立场坚定,长期友好。
3.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
4.一般是在国(境)内外高校、科研单位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高水平专家学者,并在其专业领域取得突出成绩。
5.参与学校事业发展,服务“双一流”建设,有助于推动我校同全球知名高校及科研学术机构的交流往来。
6.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对业绩特别突出或者国家急需紧缺人才,确需聘请超龄外国专家,学校将视实际情况酌情审批。
7.身体健康,能正常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在聘期内能够保证有一定的在校工作时间及完成一定工作量。
(三)聘请程序
1.校内二级聘请单位(简称“聘请单位”)根据单位实际确定拟聘人员,并协助拟聘人员填写《南开大学授予国(境)外人士客座教授称号申请表》(简称“申请表”)。
2.聘请单位按照申请表要求开展单位内部审核。聘请单位党委对本单位客座教授聘请及管理负有领导责任,聘请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客座教授聘请及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所属党委要全方位审核拟聘人员教育背景、工作经历、政治立场、师德师风、学术业绩、学术道德等,确保拟聘人员对华友好、师德高尚。所属党委背景审核通过后,校内聘请单位召开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同意方可通过。聘请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学术委员会评议意见及学科规划和发展需要,就聘请客座教授进行审议,形成单位意见。
3.聘请单位内部审核通过后,将申请表递交国际合 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会同人事处、科学技术研究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部开展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外事分管校领导、校长进行审批。
4.学校审批通过后,由校长签订聘书,聘请单位举办相应授予仪式,并颁发聘书。
(四)聘任周期
客座教授聘期一般为三年,以聘书时间为准,聘期结束后自动解聘。如聘请单位有意续聘,需在到期前90天(含90天)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提交续聘申请表并报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经审核,将续聘申请表提交外事分管校领导、校长进行审批。校内审批通过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予以备案,聘期可顺延三年。如不再续聘,聘请单位应及时更新对外公布信息,并提醒不再续聘人员注意更新个人简介中与我校相关联的内容。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梁嵩,022-23501487
办公地点:津南校区专家公寓国际合作与交流处505
相关下载:
南发字〔2024〕38号《南开大学关于授予国(境)外人士客座教授称号的管理办法》.pdf